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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金律师
王永金律师
四川-广元
主办律师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其他2013-07-26|人阅读

200935日自然人AB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合同约定:当A 伤残时B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1万元,身亡时B向其受益人支付保险金2万元,A的受益人为A 的妻子B20132A因病死亡,其妻子CB提出支付保险金的请求被拒,C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B保险公司以A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有疾病,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依据合同约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为由不予赔偿予以抗辩C 的代理律师则以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予以反驳。最终法院支持了C 的代理律师的观点,判令B保险公司向C支付保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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