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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少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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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遭电击涉赔偿一案

损害赔偿2013-07-17|人阅读
广西南宁市一名工人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电击造成二级伤残,因与雇主和客户之间赔偿协议未果,遂将雇主和客户告上法庭。近日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万多元。 2004年9月18日,南宁市某园艺场与广西某器材总公司签订《闭路电视网络系统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由器材公司为园艺场提供卫星电视解码器等接收器材以及光缆传输设备等配套设备,并负责这些设备的安装、调试等工作。随后,器材公司雇包某等人进行施工。同年10月9日上午,包某在高压电线杆上拉光缆时,遭高压电的电击从电线杆上跌下。后被送到医院抢救,住院做手术治疗至10月19日,共用去医疗费近3万元,医疗费器材公司已支付给医院。10月23日,包某因病情严重再次到医院治疗,做手术后病情得到控制,但身体瘫痪,到目前尚未能出院。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属于二级伤残;原告护理依赖级别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 因与公司和客户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包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器材公司与被告园艺场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 法院认为,高压电作业属高度危险作业,被告器材公司未经审批就擅自在高压电杆上架设光缆,施工属违法行为。包某作为器材公司的雇员,在施工中因发生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园艺场对在高压线下铺设光缆存在指示并协助的过错。法院认定被告器材公司对雇员包某在执行职务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被告园艺场作为客户对其错误指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器材公司与园艺场连带赔偿原告包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万多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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