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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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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要求双倍工资胜诉案

劳动争议2014-03-04|人阅读

某甲(申请人)申请深圳某科技公司(被申请人)劳动仲裁纠纷案

审理案号:深宝劳人仲(福永)案【2014】24号

案情简介:申请人于2011年10月31日入职被申请人,并在设计部从事设计工作,底薪为3500元/月,实际月平均工资为4575元。2012年7月28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2年02月01日至2013年01月31日止。上述劳动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仍按原岗位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因被申请人近期故意刁难申请人,且未与申请人协商而单方变更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被申请人并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故,申请人被迫与被申请人与2013年12月30日解除了劳动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赔偿费用,但被申请人拒不支付,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委托本律师代理此案。

案件分析:本案公司在管理员工过程中存在违法情形,且人力资源明显管理失职。首先,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应提前通知员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而公司到期后继续留用员工而未在一个月内与员工重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及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之规定,公司(本案被申请人)应从劳动合同期满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其次,公司单方调整员工(本案申请人)工作岗位,未与劳动者协商,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主张无效。再次,公司单方降低了员工(本案申请人)的工资待遇,而未与劳动者协商,公司属于严重违约,严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据此被迫提出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而本案申请人又持有之前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律师指导申请人打印了银行工资清单,且给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本案案前已准备的相当充分,起诉前就已有很大的胜算。

案件结果:仲裁委支持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赔偿共计四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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