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吴意诚律师
吴意诚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员工盗取劳动合同后,告公司未签合同,被仲裁委驳回。

劳动工伤2021-06-29|人阅读

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深罗劳人仲裁【2020】491号

案号:深罗劳人仲案【2020】 2458号。

申请人:郑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某某珠宝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某某银座大厦 裙楼某某号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意诚,系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公开开庭进 行了审理。申请人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律师、张某实习律 师,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吴意诚律师到庭参加 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于2020年8月5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如下:1.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的工资差额 10234元(月平均工资12484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0 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工资12484元;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违 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37452 ( 12484元某 1. 5 某 2 ) ; 4.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 137324元( 12484元某 11 ) ; 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4 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5739元( 12484元 /21. 75天乂5天某 200%) ; 6.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本案的律师 费人民币12000元。

本案相关情况

一、 入职时时间:2019年4月1日。.

二、 约定工作时间。

申请人主张每日工作时间为9: 00至12: 00, 13: 30至18: 00,每月休息4天。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每日工作时间的主张 予以确认,但称申请人每周休息1天。

三、 工资结构。

申请人提交了 2019年5月、11月、12月,2020年1月至2 月,3月、5月、6月的工资表,工资表记载申请人每月应出勤 天数为26至27天,工资由基本工资12000元、社保补贴350元、 餐费、全勤奖50元组成,其中餐费金额不固定。被申请人对上 述工资表无异议,称双方约定的工资12000元包含加班工资。

本委认为,根据工资表所载的内容,被申请人除基本工资12000元以外,每月固定支付申请人社保补贴350元,被申请人 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补贴发放的条件,故本委认定该项补贴为申 请人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此外,工资表载明的出勤天数包含休 息日加班天数,双方约定的工资包含约定工资时间工资,即包含 休息日加班工资。2020年5月有1天法定节假日、10天休息日, 工资表记载申请人应出勤天数为27天,休息4天,与申请人关 于约定每月休息4天的主张相符,故本委对其主张予以釆信。申 请人每天工作7. 5小时,部分休息日工作时间包含正常工作时 间,故本委酌定申请人休息日加班6小时/天,计得申请人2019 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剔除加班工以后的平均工资为51. 57 元/小时(详见附表)。

四、 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2020年2 月1日至2月23日期间停工。

五、 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份工资4917元,申 请人该月个人需负担社会保险费201. 22元

六、 第1项仲裁请求。

经核算,申请人2020年2月份应发工资12350元(计算公 式:12000元+350元),减去申请人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01. 22 元,被申请人应补足支付申请人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期 间工资7232元(计算公式:12350元-201. 22元)。

七、第4项仲裁请求。

申请人明确该项请求是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2019年5月1 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 额。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已签订一份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 2020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但申请人于2020年7月29日 从被申请人处偷走了该份合同。

被申请人提交了视频。视频记载一男子从文件柜内翻找出一 个透明文件袋;男子拿着文件袋回到座位,从文件袋里找出一份 文件(A4纸大小),放在一折叠座椅内带走。申请人确认视频 的男子系其本人,但称其从柜子拿出其打印的工作资料,从中拿 走是座椅的说明书;该座椅是其从京东购买,说明书用完、看完 已丢弃。

本委认为,视频记载申请人从文件柜拿出文件袋,文件袋内 文件首页为身份证复印件,虽然从视频中无法辩认是何人的身份 证复印件,但申请人否认其工作内容包括人事管理,故其工作资 料应当不包含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先从文件柜 中翻找出文件袋,再从文件袋中找出文件,再将文件带走,说明 该文件对申请人具有重要的意义或者价值。申请人主张该文件为 座椅说明书,其无法提供座椅的购买记录,又称该说明书已丢弃, 该情况与其之前翻找文件的行为不相符。视频记载申请人带走的 文件首页与《深圳市劳动合同书》的封面相似,而劳动者的身份 证复印件与其劳动合同一起存放也符合用人单位的管理习惯。申 请人未能提交其从被申请人带走的说明书,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 明存在其所主张的说明书,根据视频的内容,相比申请人的主张, 被申请人的抗辩意见则更为可信,故本委予以采信。因申请人取 走了被申请人持有的劳动合同,故有关劳动合同签订及内容,应 由申请人举证。但申请人未完成举证责任,故本委对被申请人关 于双方已签订一份期限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 日止的劳动合同的抗辩意见予以采纳。申请人该项请求,因无事 实根据,故本委不予支持。

八、 最后工作日、劳动合同解除时间:2020年7月30日。

九、 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2484元。

十、第3项仲裁请求。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则称申 请人是因个人原因离职。申请人提交了微信记录,主张是其与被 申请人实际经营人陈某的对话。陈某在微信对话中称“我的想法 是你从8.1日起正式离职”“我是建议,你是想几号离职。” 申请人回复“是公司这边要辞退我,让我几号走人是公司说的 算”。被申请人对微信记录无异议,但认为上述对话仅体现了双 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本委认为,双方当事人确认劳动关系已解除。陈某在微信对 话中使用了 “想法” “建议”等词语,陈某未明确表示与申请人 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当认为被申请人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依法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 偿。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满一年,不满一年六个月,故经济 补偿为18726元(计算公式:12484元某 1. 5个月)。

十一、第5项仲裁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 人)》,记载申请人在入职被申请人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 个月。被申请人对该证据无异议,并确认未安排申请人休在职期 间的未休年休假。

本委认为,依据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 规定,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可以证明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 处以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经核算,申请人2019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休年休假 3天(计算公式:275天- 365天某 5天),2020年1月1日至7 月30日期间应休年休假2天(计算公式:212天! 365天某 5天), 以上合计5天。被申请人以9666. 67元计算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 资,折算小时工资为55. 56元/小时,高于依法计算的标准51. 57 元/小时,属于其不利自认,本委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应支付申 请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444 元(计算公式:9666. 67 元:2L75 天、5 天 某 200%)。

十二、庭审中,申请人申请撤回其第2项仲裁请求。申请人 自愿撤回其仲裁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准许。

十三、第6项仲裁请求。

申请人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证明其因本案已支出律师代理费12000元。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委认为,申请人提交了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已支出律师代理 费12000元。根据申请人在本案请求获得支持的比例,本委酌定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1913元。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 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四十八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 决如下:

一、 被申请人深圳某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补足支付申请人郑某某2020年2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工资7232元;

二、 被申请人深圳某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8726元;

三、 被申请人深圳某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某某 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7月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4444 元;

四、 被申请人深圳某某某珠宝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郑某某律 师代理费1913元;

以上裁决确认之义务,被申请人深圳某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自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郑某某履行;

五、 驳回申请人郑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本裁决的,可自收到本仲 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 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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