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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意诚律师
吴意诚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用人单位以组织架构调整为由辞退员工,被判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

劳动工伤2021-06-27|人阅读

深圳市盐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深盐劳人仲案[2019]83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意诚,系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

13725592942。

被申请人:敦某某货运(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系上海市海华永泰(深圳)律师事务 所律师。

案由:赔偿金等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上述争议一案,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 委依法立案和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请求如下: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2380元;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度、2019 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9241元;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2018年度年终奖金14334元;4、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本 案而发生的律师费5000元。

相关案情

双方对以下事项无争议:

一、 入职时间:2001年7月5日;

二、 劳动合同:双方自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三、 工作岗位:在Warehouse部门担任Assistant Manager;

四、 合同约定工资:6822元/月;

五、 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13399.4元;

六、 离职日期:2019年3月20日;

七、 折算工龄:18个月。

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

一、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争议。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属单方 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要求被申请 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申请人称因其终止与仓库供 应商的合作,申请人所在部门随之撤销,故导致申请人的原工作 岗位不复存在,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经过员工大会告知员工, 同时与申请人进行多次沟通,申请人既不同意调整岗位也不同意 被申请人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案,最终未对变更的合同内 容达成一致,故决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提交了《公司组织架构调整的邮件》及《服务协议》,申请人对该两份证据均 不予确认,被申请人还提交了《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关 于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复函”的回复》、《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书》予以佐证,申请人对以上三份证据予以确认。被申请人 提交的《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意向书》及《关于对“协商变更劳动 合同意向书复函”的回复》中显示将申请人由仓库经理助理 Assistant Manager 岗位调整为船务助理 Shipping Assistant 岗 位,调整后该岗位每月工资标准为5010元。本委认为,首先,被 申请人称因外部经营环境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所涉及员 工工作岗位撤销的相关事宜并且经过员工大会告知申请人,但未 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也未就其主张的与申请人进行多次 沟通进行充分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被申请 人调整申请人工作岗位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低于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标准,申请人不同意调岗。综上,被申请人以 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理由不充分,故本委认定被申请人属违法解 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82378.4 元( 13399. 4 x 18 x 200%=482378. 4 )。

二、关于2018年度奖金的争议。申请人称应根据《员工手册》 规定发放年终奖,因被申请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申请人无法 享受2018年度年终奖,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度年 终奖。被申请人则认为年终奖并非法定报酬,双方也未约定每年 固定发放,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本委认为, 申请人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关于奖金发放的相关具体规定,同时 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达到发放2018年度奖金的标准,应承担 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2018-2019年年休假的争议。申请人主张其累计还 有7.5天未休年休假,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被申 请人则主张7.5天不是申请人的未休年休假,而是被申请人给予 申请人的一种补偿形式,申请人每年的法定年休假天数为10天, 该法定年休假天数申请人已全部休完,故被申请人无需再支付申 请人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2018. 2019年度年休假 记录单,申请人对记录单中的签名页内容予以认可,对未签名页 不予认可。本委认为:1、被申请人提交的2018年度年休假记录 单中显示申请人2018年已休年假15天,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 已休满2018年的年休假。故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 年度年休假的请求不予支持。2、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安排申 请人休2019年度年休假或已支付2019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依法应予支付。经折算,申请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 2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79。365 x 10=2天)。故被申 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9年2天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464. 3元(13399. 4 21. 75 x 2 x 200%=2464. 3 X

四、 关于律师费。关于律师费。综上,按照胜诉比例,被申 请人应依法承担 4791.4 元[(482378.4+2464.3 -(482380+9241+14334 ) x 100%x 5000=4791. 4) ]o

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五 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企业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深圳经 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及庭审笔录和 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 482378. 4 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人民币2464.3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4791.4元;

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以上裁决事。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 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 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 自觉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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