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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冠萍律师
李冠萍律师
河南-郑州
专职律师

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劳动工伤2015-08-31|人阅读

学生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基本案情:王某系河南某职业学院工程系橡胶大专071班的学生。2012年12月1日,河南某职业技术学院按教育部文件统一安排毕业生实习,王某进入郑州某科技公司顶岗实习,约定第一个月工资1000元,从第二个月开始每月工资1500元。2012年12月30日下午3时许,王某等人在郑州某科技公司安排下,给其公司新厂房门刷漆,因厂房门比较高,王某站在三角架上刷门,在推动三角架从一侧向另一侧时不料三角架倾倒,导致站在三角架上的原告从2米多高的三角架上坠落受伤。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法院通过申请,最终判决并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那么,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范畴呢?

第一,郑州劳动争议律师 认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也即在校学习的学生尚不具有劳动主体的资格,不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王某通过学校的安排进入郑州某科技公司定岗实习,王某不具有劳动主体的资格,其与郑州某科技公司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郑州劳动争议律师 认为,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校外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和企业都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学生在校外企业实习期间进行与其所学知识内容相关的实际操作,不应认定学生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根据有关侵权的法律规定,由学生、学校、企业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对于王某遭受的损害,由王某、河南某职业技术学院、郑州某科技公司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综上,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的范畴,在本案中,王某不能要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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