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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学颖律师
杜学颖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开发商迟延交房赔偿业主违约金

合同纠纷2014-09-16|人阅读

住北京市房山区的霍女士于2006年6月18日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北京某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北京某公司开发的位于房山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了房屋的交付期限为2007年4月30日以前,又约定如因北京某公司的原因霍女士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540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北京某公司按霍女士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并于霍女士实际取得房产证之日起30内由被申请人支付。

因北京某公司原因,霍女士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北京某公司不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霍女士委托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的杜学颖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请求裁决北京某公司支付违约金、承担律师费和仲裁费。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北京某公司提出多个抗辩理由:1、建委发布通知,影响面积实测;2、规划部门在对房屋所在小区进行验收时,对因相邻的部队提出整改要求,后不再坚持整改意见,导致验收迟延。3、房山建委迟延受理初始登记;4、霍女士迟延提交转移登记材料……

杜律师针对北京某公司的抗辩,组织相关证据一一进行驳斥,最终得到仲裁庭支持,最终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

1、北京某公司向霍女士支付违约金14000元;

2、北京某公司向霍女士支付律师费2000元;

3、北京某公司承担仲裁费7902元。

律师提醒:

首先,购房者在购房时约定好何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并且约定开发商不能兑现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为将来追究违约责任提供合同依据。另外,应当保留自己履行义务的相关证据,如交易过程中的所有票据,如当时提交材料的一些证据等等。而且,要抓住要点,推翻开发商意图以不可抗力及他人原因导致自己履行合同迟延为由逃避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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