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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凶残杀人犯的刀下留人

刑事辩护2013-06-20|人阅读
一个凶残杀人犯的刀下留人

作者:李东宏 日期:2012年07月05日

案情:齐*,因故意伤害其爷爷重伤、奶奶死亡而被捕,在押期间交代3年前杀死其姐姐并焚尸,法医鉴定精神正常,检察院建议依法严惩,亲友要求判死刑。

特殊身世:齐*7岁时父亲因车祸死亡,当年母亲改嫁,把他和未成年的姐姐遗弃给爷爷奶奶。齐*小学4年级时辍学在家,成年后经常失业,找不到对象。

辩护:作为法律援助律师,我发现被告人有轻度抑郁病,只是再做鉴定也是徒劳,于是我决定做有罪但免于死刑的辩护。我的辩护理由是:被告人幼年的时候,国家和学校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拒绝向被告人提供特殊的救助,任其流向社会,剥夺了他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又由于不接受义务教育,长大以后肯定不能成为合格的劳动者,国家对被告人经常失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经常失业又是他找不到对象的原因。失业和失恋的双重压力无疑是其轻度抑郁病的原因。总之,被告人从无辜少年发展到精神不正常,并在精神不正常的状态下杀人,国家、社会和学校都负有一定的责任。对于这样的罪犯适用死刑,国家将在道义上失分,将使社会质疑社会主义国家的价值。法官是国家形象的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绝不能让自己的判决诋毁了国家名誉。建议法官量刑时重点考虑被告人的悲惨身世和不健康的精神状态,国外因为在贫民窟长大而受到轻判的案例比比皆是。

结果:无期徒刑。

我的意见受到2位检察官的坚决反对。他们认为人的行为是其自我选择的结果,但是,我说服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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