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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学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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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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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回转申请书

债权债务2013-07-21|人阅读

执行回转申请书

申请人:栾,男,1967年7月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夏庄村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纪,男,1957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赵戈庄村号,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责令被申请人返还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五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及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8)崂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从我处执行去的案款人民币七万元及利息。 事实及理由:贵院(2008)崂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我与胡立延等共同赔偿被申请人挖掘机误工费人民币138710.71元,之后申请人对该判决不服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青民五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对上述两份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0)鲁民申字第1687号民事裁定,指定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11)青民再终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一、撤销(2009)青民五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及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8)崂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你院重审后以(2012)崂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没有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贵院依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青民五终字第362号民事判决及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08)崂民一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从我处执行去案款人民币七万元,现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求执行回转。 此致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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