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李晓美律师
李晓美律师
天津-天津
主办律师

健康权纠纷一案获赔偿

损害赔偿2017-07-26|人阅读

案情:

2016年10月19日上午12点左右,原告至位于河北区某某路28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取钱。取完钱出来准备回家时由于银行门外排队人数以及过往车辆较多,原告为绕开人群以及躲避车辆,不幸被被告私自放置在位于银行左侧隔壁“熙忻杰健康家园”门前延伸至道路约两米长的用钢筋捆着的大块水泥石块绊倒,致使原告多处摔伤,原告报警后,被河北区墙子派出所的两名民警和家人一起送往了天津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治疗,后又至天津市天津医院治疗。原告认为被告私自在道路上放置水泥石块阻碍通行致使其摔倒受伤存在严重过错,应赔偿原告相关损失。关于赔偿问题,因被告同意给付的赔偿数额较低,双方未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贵院,要求: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0489.5元,交通费 359元,共10848.5元。二、申请贵院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原告的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待鉴定结果出来后追加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三、保留原告后续手术治疗相关费用的起诉权利。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我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收集原告所受伤害系被告放置大石块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申请对原告的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搜集护理费的证据等等。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明知道放置的水泥大石块的右侧是邮政储蓄银行,这里人群密集,前面是车道车辆众多,却依然私自在道路上放置水泥大石块,致使原告在穿过人群和躲避车辆过程中绊倒摔伤。原告所受伤害的事实与被告的此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存在严重过错。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关于医疗费,是原告在治疗期间花费的费用,结合原告的诊断证明、病历以及正规医院发票,贵院应予支持。

2、交通费,全部都是原告看病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有正规发票,贵院应予支持。

3、护理费,护理期鉴定60日,原告爱人每月3300元。

4、营养费,营养期鉴定30日,按每天50元计算。

5、鉴定费,有发票。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责任,应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原告本身具有过错,被告按70%的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