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艳律师
王艳律师
河北-廊坊
主办律师

张某某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其他2014-01-08|人阅读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一家个体印刷厂的经营者,厂内有几辆经营用的小型面包车,车主登记在张某某名下,于**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三者险(限额200000元)。2013724日,厂内员工刘某驾驶着厂内的小型客车办事儿的路上,与饮酒后不行横过马路的周某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行人周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经廊坊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机动车驾驶人与行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后,张某某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共计280000元。赔偿后在与保险公司理赔过程中与保险公司就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

此案件委托本律师后,律师将各项应赔偿项目依照法律规定计算出来,并将张某某的证据整理好,在庭审中,向法官逐项陈述了赔偿数额及赔偿依据,法官详细听取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做出了判决,张某某对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数额感到满意。

此案件提醒广大公民,机动车事故后,不要盲目的听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说辞,对感到困惑的地方,应积极咨询律师,做到心中有数。

不论何种案件,证据永远是还原案件事实的最重要依据,平时处理事务中注意保留证据材料,不要觉得以没必要、无所谓的心态来对待证据材料的保留,一旦证据不足,导致不能还原案件事实,将导致案件推进的极大困难,案件处理起来很被动,严重则可能输掉官司。

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王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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