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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书同律师
孙书同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孙书同律师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其他2013-08-15|人阅读

孙书同律师行政诉讼经典案例

一个茅坑引起的六场官司

一、 案情简介:马某与高某系相处多年的邻居,高某通过镇人民政府办理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将原有三间房屋整体向西迁移一间房屋的位置,但需占用马某上辈子留下的一个茅坑,该土地系集体所有权性质,属于马某房前屋后的自留地,但从没有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更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高某办理了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即修建房屋,马某阻止施工,高某起诉马某排除妨害,一审判决马某不得妨碍高某施工,马某上诉并提起行政诉讼,镇政府因越权办理行政许可主动撤销了规划许可证,马某撤回上诉和行政诉讼,随后高某向市规划局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建房,马某依然阻止高某施工,高某又起诉马某排除妨害,法院又判决马某不得妨碍高某施工,马某委托孙书同律师上诉,本律师在上诉的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

二、 行政起诉状的主文

第三人高某依据被告某市规划局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建房,侵犯了原告使用在先数十年的自留地,因该土地争议,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过四次民事、行政诉讼已作出四份裁判,但并未真正解决纠纷。有关政府部门及基层组织没有做好调解工作,解决第三人的实际问题,相反滥用职权,违法作出行政许可,与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相悖。司法机关也没有坚持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争议,而是维护政府有关部门的错误决定,原告无法屈服,故而诉求贵院依法裁判。

三、代理词主要内容

1、第三人翻建房屋及使用土地的申请中的签名非第三人本人签名,行政许可应当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应当作出行政许可。

2、第三人原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不能作为被告颁发整体迁移房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因为第三人现在建房的用地不是原有的宅基地,而是整体向西迁移了一间房屋。第三人原有房屋的宅基地号不能作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原告自留地的土地使用权证号。

3、第三人向西迁移一间房屋使用的土地是原告使用几十年的自留地,没有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属于非法用地。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第三人没有提供该材料。根据20101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作为行政许可行为基础的其他行政决定或者文书存在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一)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对被告提供的作出行政许可基础行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住宅建设用地呈报表应当不予认可。

4、原告与第三人的土地使用权争议早在201077日已经发生且经过四份民事、行政裁判均未解决。被告以及国土资源部门、基层人民政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到原告自留地的重大利益,被告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告知原告享有陈述、申辩权,被告应当听取原告的意见,被告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有权要求听证。依据《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原告的意见。依据该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就第三人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原告的意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被告向法院提交的作出行政许可的证据中没有这一法定文件。

综上,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程序严重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

三、 案件处理结果

经过主审法官和孙书同律师的共同努力,,在相关部门补偿了原告两万元后息诉,最终从根本上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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