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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书同律师
孙书同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离婚诉讼经典案例

民商法2013-10-01|人阅读

孙书同律师离婚诉讼经典案例

案例一姚某与季某分居四年离婚

一、起诉

1999年腊月,原告姚某()与被告季某(女)经人介绍相识,2000125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001025日生下一女,200777日生下一子,其后原、被告常因小事吵架,2008610日被告教唆其兄威胁、殴打原告,致使原告离家出走四年有余,

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而原告诉求人民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在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子女,虽然原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已四年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原、被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考虑家庭及子女利益,希望原告放弃离婚的念头,增加家庭责任感,对子女关心照顾,则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存在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姚某与被告季某离婚。

三、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一审原告)2008610日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已四年多,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上诉人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而吵架,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教唆其兄威胁、殴打上诉人,上诉人才离家出走四年多,四年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联系,音信全无,上诉人回到家乡的第一件事就是到一审法院起诉离婚,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开庭前几分钟,就在法庭的门口,上诉人遭到被上诉人及其亲属的殴打,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求救,一审法官说你在法庭内可以保证你的人身安全,大门外你自己报警,这样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事实法庭门口包括法官在内的数百人围观,有目共睹,上诉人感到奇怪,还需要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四年多没有一点联系的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岂不荒唐之极?难道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居四年多是因为感情深厚?常人都明白的道理一审法院真的不明白吗?法律不强人所难,换位思考一下,让一审法院处于上诉人的地位又如何证明?天,这是常理,需要证明吗?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基本的审判原则,法院不可以任意曲解法律,滥用自由裁量权,把法律作为玩弄当事人的工具,长此以往,谁还相信法院?谁还相信法律?司法公正何时才能真正实现?因此一审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四、二审结果

经过二审法院和本律师调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二审中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案例二何某家庭暴力婚外情

一、起诉

原告何某(女)与被告陆某(男)1990年正月26日结婚,腊月初九生下一子,其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2710日,被告毒打原告一顿后将原告赶出家门,致使原告无处生存,故而原告诉求贵院裁判。

二、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1994年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原、被告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夫妻离婚需以夫妻感情确以破裂为要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婚后在长期共同生活、抚育子女中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一年因矛盾导致分居,但分居时间尚短,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加强交流、沟通,相互信任,夫妻和好仍是可能的。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构建和谐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何某与 被告陆某离婚。

三、上诉理由

一审遗漏重要事实没有认定。

一审中上诉人(一审原告)提供了被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照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在庭审过程中陈述是因为受上诉人言语刺激才经常打上诉人,也就承认经常对上诉人实施家庭暴力,并且多次提到上诉人因为婚外情离家出走,说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分居一年多,双方没有信任感,双方均愿意离婚,只是因为共有房屋处理没有协商一致,而不能办理离婚调解书,因而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一审法院应当判决准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四、二审结果

经过二审三位法官和本律师调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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