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律师
四川-南充
主任律师

个人车辆挂靠单位以单位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司机与单位非劳动关系

劳动工伤2020-02-13|人阅读

案情概要:

任某购买了一辆大型气体运输货车,因行业资质要求,挂靠在某公司名下,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参营协议》,约定车辆实际所有权属于任某,任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2019年8月,王某经朋友介绍与任某认识,任某聘请了王某作为驾驶员驾驶该车辆。王某的日常工作与休息休假由任某安排,劳动报酬和车辆驾驶维护所需费用由任某与其妻子彭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与报销。王某亦知晓车辆实际由任某管理。

2019年11月,王某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王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裁决:

任某与挂靠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挂靠关系,公司仅对车辆进行监管、对王某进行安全教育,王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公司组织王某安全学习不具有日常性,不能将此认定为对王某的日常管理与制度约束。

仲裁委认为,王某与任某车辆所挂靠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说法: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王某受任某的指示开展日常工作,这种人与人的关系与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关系需用人单位与个人合意方可建立的基本定义完全不同,即王某的“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都不满足,故其仲裁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建议:

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要注意审查用人单位的主体信息(营业执照等),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便书面固定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发生争议时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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