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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东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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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巨额销售伪劣产品罪减轻处罚的成功辩护案例

其他2013-07-27|人阅读

一起巨额销售伪劣产品罪减轻处罚

的成功辩护案例

2011年3月2日犯罪嫌疑人付某的父亲付某某找到本辩护人,告知本辩护人其子付某于2010年11月11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至今已经110天的时间,想委托本辩护人为付某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接受委托以后,本辩护人立即赶赴天津市北辰区公安局给主办警官交付给付某提供法律帮助的相关手续,并在主办警官在场的情况下在北辰区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付某,根据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范围提供了法律咨询,并征求了犯罪嫌疑人是否进行取保候审、申诉、控告的意见。另外,通过犯罪嫌疑人父亲付某某了解到的案情,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不应以合同诈骗罪予以立案,并将此意见与侦查阶段办案警官进行了沟通。

2011年3月12日,本案移交到北辰区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本案检察官对于本辩护人提出的关于涉嫌罪名的异议予以充分重视,并将本案涉嫌的罪名由合同诈骗罪更改为销售伪劣产品罪,罪名的更改对于本辩护人和被告家属来说意义重大,因为两个罪名的量刑区别很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偏低。2011年3月16日本辩护人再次赶赴北辰区检察院交付了辩护手续,复印了本案起诉意见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并与被告人进行了第二次会见。通过本次会见,本辩护人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案情:2009年4月15日天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本案的被告人付某与新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天津北辰区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对不锈钢的材质、品类、价格等进行了约定。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1990177.5元,被告人付某在备货期间分别从三家公司购买价值1563962.5元的不锈钢,并伪造了国内几家知名钢厂的质量证明书,一并交付给了王某。后王某将该批货物运输到哈萨克斯坦,用户发现有质量问题,将该批货物退回了新疆某公司。

2011年4月5日本案移交到北辰区人民法院,本辩护人立即赶赴北辰区人民法院交付了辩护手续,并复印了起诉书和本案的全部证据材料。然后用了将近一天的时间进行反复翻阅和分析,第二天带着辩护人发现的问题和疑问第三次会见了被告人。经会见获悉,王某当时的报价想购买到其想要的钢厂的不锈钢产品是不可能的,王某作为一名长期经营不锈钢产品的经销商,对此应该是心知肚明的,对于付某伪造质量证明书也是默认的。通过对本案案情的深入了解以及对于涉嫌罪名的分析,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依此进行了辩护。

2011年5月5日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付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般万元。

虽然本案判决被告人有罪,但是根据最高法的量刑意见应该判决13年零8个月的案件,最终被判处7年零6个月也是一个不错的判决结果。判决以后经过征求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一致认为不再上诉,也对辩护人的辩护予以充分肯定和赞扬。

律师寄语:大学生创业非常值得鼓励和称赞,但是一定要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要专法律的空子,一步一个脚印的一定会取得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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