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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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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卖方被判赔偿差价损失30万

房地产2013-07-18|人阅读

【案情提要】

诉争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某楼某单元101号,杜某某系该房屋权利人之母,因对儿子不满,杜某某借代管该房之机,虚构已取得权利人授权之事实,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与李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权利人提出异议,该房屋买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经诉讼法院终审判决杜某某系无权处分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为购买该房,已支付了42万的购房款,在该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时,相比购房之时北京市住房价格有了较大幅度的上涨,因该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最终确认无效,李某某购房计划落空,遭受了重大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某某经多方咨询,最终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维权。张涛律师接受委托后经研究分析,遂代理原告李某某起诉杜某某,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杜某某返还购房款42万并支付相应利息,同时赔偿原告李某某购房损失。

【案件进展】

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受理该案后,先后于2012年6月、12月在第七法庭开庭审理该案。 作为原告李某某的代理人出庭,张涛律师认为:被告杜某某的无权处分行为导致了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故杜某某因之取得的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应予返还;同时,李某某的信赖利益亦因此遭受重大损失,杜某某故意隐瞒其事先未取得权利人授权,事后又未获得权利人的追认,明知自己无权处分仍故意与李某某签订合同,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2013年2月28日9:00,朝阳法院奥运村法庭在第7法庭对本案进行判决,朝阳法院出具(2012)朝民初字第17593号判决判定被告杜某某返还原告购房款4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赔偿原告李某某购房损失30万元。至此,代理原告李某某的该起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损失赔偿案一审以胜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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