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晗律师
张晗律师
陕西-西安
主办律师

投保全险遭拒赔,保险公司终败诉

其他2014-05-22|人阅读

原告刘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4944元为自己所有轿车投保了包含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全车盗抢险等机动车商业险种。保险期限内,原告驾驶该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与一小狗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水箱、保险杠、发动机等多处受损。原告报险后将车辆放置被告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后到被告理赔时遭到拒绝。被告认为发动机损失是因为碰撞后原告没有及时停车造成的。该部分损失原告自己扩大的损失,因此拒绝赔偿发动机24000元的维修费用。

协商无果,原告刘某委托我们将被告某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发动机损失是否为原告引起的扩大损失,该部分损失是否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中被告的赔偿范围”展开了激烈辩论。我们的代理意见是: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采取了相应措施将车辆停在紧急停车带上,及时拨打报险电话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被告指令原告将投保车辆拖至其指定4S店内维修。原告及时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且履行了通知及报险义务。发动机损坏是因碰撞引起的,根据双方保险合同中适用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09版)第一条第(一)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适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的约定,被告依约、依法均应全面履行保险赔偿义务。最终法院采信了我们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发动机损失24000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