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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希彬律师
岳希彬律师
山东-临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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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a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4-11-14|人阅读

关于a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受本案被告人a亲属的委托和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a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们查阅并复印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a,认真听取他对本案事实部分的陈述,结合对卷宗材料的解读,以及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罪名有异议,认为被告人a具有法定以及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现提请法庭予以采纳。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成立。

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通过上面的立法解释,根据本案卷宗中被告人的供述,可以得出:第一 、被告人之间只是松散的结合,朋友之间的义气,相互帮忙,人员组合变动性很大。更看不出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第二、其参与的案件从卷宗中可以得出被告人只是耀武扬威,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和年轻气盛,并没有违法犯罪中获取大量的经济利益,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行为更是没有,更谈不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第三、其犯罪行为具有偶然性,大多事有起因,只是被告人采取的手段过于激烈为国家法律所不容,并不是有组织地有预谋的多次进行违法犯罪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第四、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活动大多针对个人,起因多是个人恩怨,多起案件中被告人在相对实力绝对优势情况下,没有一起造成被害人重大伤害,绝大多数是财产损失,说明被告人具有一定的良知,并不是无所顾忌,无法无天,其行为不可能也不会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综上四点可以得出被告人的一系列犯罪行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从2000年12月4日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到2002年的人大的立法解释,每一次都是更为严格和细化,其立法目的十分明确,就是严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定标准,不能仅凭某一款或某一条而认定其罪名,所以建议法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所犯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予认定。

第二,被告人a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强奸一案中,属于从犯,犯罪形态是犯罪中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a到案后,积极揭发同案犯b、c、d等人共同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及时将其他被告人抓获归案,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同种余罪,构成坦白,依法一般应当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a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也无异议,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六,被告人a到案以来直至庭审,认罪态度一直较好。从公安机关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中,可以看出,其不仅交待了自己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事实,还将所了解的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情况全部作了如实供述,为公安机关迅速、全面的查清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在今天的庭审整个过程中,被告人a也从始至终表示认罪服法。

第七,被告人a系初犯,此前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未受过公安机关刑事处罚,主观恶性小。虽然被告人a所参与作案次数相比其他同案犯较多,但均是集中发生在其认识同案犯b之后。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除了主观上的好逸恶劳和法律意识淡薄外,还与交友不慎,文化教育水平低等有关,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在辩护人会见他时,其除了深刻悔罪外,对家中刚出生的孩子感到尤为愧疚和惦念,多次表示一定要好好接受改造,痛改前非,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好好孝敬老人,教育好自己的孩子。可见,其本性还是善良的,可改造性较大,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此项情节,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辩护人: 岳希彬 律师201x年xx月xx日

注明:本案经基层法院报至省高院申请,结果认定,a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成立。为被告人减轻刑罚10年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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