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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忠律师
李向忠律师
广西-南宁
主办律师

杨某某故意杀人案

刑事辩护2014-08-12|人阅读

刑事辩护成功案例

故意杀人案律师在二审中的作用

案情简介

起诉书指控:嫌疑人杨某某受雇于被害人在某林区从事木材采伐,当年年末杨某某欲结清工资回家过年,因被害人欠薪多次索要未果,在街头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起来,被害人将杨某某打倒在地并用手扼颈险些窒息,后被路过的某司法干部制止。被害人回到租住的房间与同住的人炫耀刚才与杨某某的争执与厮打经过,并称如果不被别人拉开就掐死杨某某。恰好被进门索要工资的杨某某听见,杨某某上前继续索要工资,被害人说刚才差点掐死你,您还想要啊,不怕我弄死你?杨某某听此话脑凶成怒转身到厨房拿一把菜刀来到被害人面前,被害人见状指着自己的脖子说道,你拿刀我就怕你吗,来往这里砍。话音刚落,杨某某上前就是一刀砍在被害人的左脖颈处,顿时鲜血喷涌。在场的众人急忙把被害人送往附近的医院救治。杨某某也一同随之前往。被害人因失血过多不治身亡,此时,众人发现杨某某已不见踪影遂向警方报案。一小时后杨某某在潜逃途中被警方抓获。

后杨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杨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本人接受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在第一时间会见了杨某某,通过细致认真的阅卷,仔细分析案件存在的疑点,从案件的起因、被害人的过错、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及证据材料入手,据理力争,使得二审法院采纳了本人的全部辩护意见,撤销原判,改判死缓,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辩护要点

首先,案件起因是因为被害人欠薪拒不支付,引起争执,被害人又在争执发生后首先动手打倒杨某某,用手掐住杨某某的脖颈险些窒息,被害人有重大过错;

其次,被害人是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途中,在公安局附近被抓获的,有杨某某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及证人某司法干部的证言(证实曾接到杨某某咨询电话,并劝其自首),而这个关键的情节没有被公诉机关及一审法院认定。

再次,杨某某家境贫寒,平时表现一贯良好,加害行为是因为临近年关,被害人拒不支付工资和语言挑逗刺激而被激怒,属于临时起意义愤杀人。

综上,由于被害人的重大过错,导致杨某某的加害行为,杨某某存在投案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加之主观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建议撤销原判,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意见,撤销原判,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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