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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厚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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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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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以原告存在旷工行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

合同纠纷2020-09-15|人阅读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249

案件描述

原告20091220日到被告处从事电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也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12724日被告以原告存在旷工行为、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2012827日原告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即本案被告)支付申请人(即本案原告)20101月至20127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000元。同年127日该委以江劳人仲裁字(2012)0311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原告仲裁请求。

本案时间跨度从200912月一直到20143月开庭,达五年之久。2011724日,原告被解雇,双方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同年827日,原告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却只提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未提经济补偿金。2012127日,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即已过仲裁申请时效(一年),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则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原告随后向江汉区法院起诉,2013415日,该院以(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083号民事裁定书作出裁定,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武汉市东西湖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武汉市江汉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即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是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312日,原告向江汉区法院再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4200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协商不成诉讼解决

2014312日,原告再次向江汉区法院起诉,331日以简易程序开庭。

关于管辖权问题,法官称是武汉市中院指定管辖,但没有书面裁定。

关于原告代理人迟到一小时,被告要求作为原告自动撤诉问题,法官称是自己忘记通知原告代理人。

关于原告代理人未带任何代理手续、未带起诉状等材料、证据原件等问题,法官均表示同意事后补交。

开庭后,法官多次要求被告接受调解,被告回绝。后法院判决如上。

被告支付原告双倍工资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8500元。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不同意法官判决,后来上诉。

律师同意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即原告请求双倍工资的一年仲裁时效已于20111219日到期。而原告却在2012827日申请此项仲裁。其实,原告2012827日可以申请要求被告给予经济补偿金3个月工资 10500元的仲裁请求,并且能够获得支持,因为此项请求尚在一年时效之内,但其没有。

被告的答辩有两个观点:一是认为江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正确,即原告要求双倍工资42000元,以其3500/月的工资计算,诉称的时间跨度20101月至20127月共31个月,不仅计算方法错误,而且早已过了时效,法院应予驳回;二是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个月10500元,应该仲裁前置,法院应予驳回。

法院支持了律师的第二个观点,否决了第一个观点,理由如下:本院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即3500X11个月=38500元。原告要求被告多支付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2012724日与被告劳动关系解除后于同年827日向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关于原告要求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500元的请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具有不可分性,原告应另行申请仲裁,本院不予审理。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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