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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厚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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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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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丽诉黄XX离婚纠纷案判决书

离婚2020-09-21|人阅读

X丽诉黄XX离婚纠纷案判决书

案件描述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

原告杨X丽,女,生于一九七五年九月十二日,汉族,农民,住天门市XXXX村十组。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天门市XXXXXXXXXXX

被告黄XX,男,生于一九七四年四月十九日,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杨X丽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丽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丽诉称:我与被告没有夫妻感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XX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一九九五年冬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登记结婚,婚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常常为家务琐事争吵、打架,双方未生育小孩,二OO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被告私下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夫妻分居至今。二OO二年三月二十日,原告诉讼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黄 XX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该未出庭参与诉讼。

直接起诉公告送达

双方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未育子女。2002年初,被告不辞而别,原告听到风言风语,无奈起诉离婚。法院经公告送达,开庭审理后判决离婚。

准予离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杨X丽与被告黄XX离婚。

二、原告婚前嫁妆归原告所有。

三、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助二千元。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基它诉讼费六百五十元,共计七百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未建立感情基础,婚后未生育子女,且被告未与原告协商便外出不归,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名存实亡。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离婚。

律师同意上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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