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上海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刑诉【2021】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上海市**区人民法院检察院指控,2021年xx月,被告人xxx在QQ搭识曹xxx和沈xx后,分别以人民币600元和200元的价格将数十部淫秽物品出售给对方,并通过QQ发送。经鉴定,陈xx发送给曹xx和沈xx的视频中有60余部淫秽视频文件。2021年xx月,被告人陈xxx被抓获。
......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陈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xxx......)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华为手机一部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