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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未出庭答辩,应自行承担法律后果。

债权债务2023-01-03|人阅读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xx市。

被告:马某某,男,汉族,1977年xx月 xx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转让款人民币(币种下同)xx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xxx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x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左右,原、被告共同出资1,560,000元从案外人处购买受让了一家位于龙茗路XXX号某某超市以及某某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实业公司”)的股权。在原、被告受让上述某某超市后,为了规范超市经营管理,2015年xx月xx日,原被告签署了《超市委托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约定由原告委托被告负责某某超市的日常经营活动,管理期限为3年(自2015年xx月xx日至2018年xx月xx日)。同时,该合同还对双方的股权比例、对外债务的负担及利润收益的分配等内容进行约定。上述合同签署后,被告实际接管了某某超市的经营管理权。2015年10月份,原、被告双方在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原告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因被告经营管理不善,某某超市出现严重的经营困境,被告就极力要求原告退出超市经营管理,以减少其经营损失。原告于2018年xx月xx日与被告签署了《2018年关于退出联华由一方继续经营的转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根据上述转让合同内容之约定,在原告退出某某超市经营时,被告需向原告支付xxx万元转让款(含某某超市及公司股权转让款),同时原告在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协助被告办理相应的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同时该合同还约定,上述款项被告需于2019年8月20日向原告付总额的一半,于2020年5月31日一次性付清。另该合同还约定,如被告在某某超市租期内成功出让的,店铺转让款项应当优先清偿上述款项。在上述转让协议签署后,原告于当日即2018年8月22日协助被告办理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但截至到目前,被告却拒绝履行支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马某某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书面证据:

1、转让合同1份;2、委托合同1份;3、某某实业公司股权转让工商登记信息1组;4、补充协议1份;5、某某实业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信息1组;6、律师代理合同及发票各1份。

被告未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依法应予采纳的证据,应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属性要求。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与本案相关,也无相反证据否定其真实性,故本院对原告之举证均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xx月xx日,原、被告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案外人持某的某某实业公司100%股权。同年10月28日,某某实业公司通过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股东信息,原、被告各持某该公司50%股权。

2015年xx月xx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负责某某实业公司龙茗路xxx店铺某某超市的经营管理,时间2015年xx月xx日至2018年xx月xx日,经营到期,运营状况一切良好,达到或超越预期利润目标,本合同顺延一年,…。同时,合同对双方在某某实业公司内部股权比例、实际出资情况、对外债务负担及利润分配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8年xx月xx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转让合同,主要约定2015年5月31日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1,560,000元购买龙茗路XXX号联华加盟店以及某某实业公司,…综上所述店铺已经负债累累面临倒闭,为了进一步减少甲乙双方的经济损失,避免损失因店铺倒闭扩大化,特需要将一半店铺所有权转让给乙方改变模式经营,并且由乙方想方设法注入资金,解决租金、供应商、物业等燃眉之急;如果转让给乙方做,需要在店铺与房东的租赁合同期内2015年5月31日—2020年5月31日承担甲方的款项为xx万元,付款方式为2019年8月20日付总金额的一半,2020年5月31日一次性付清;…本轮约定还款为乙方无条件还款,所还款项与超市经营盈亏无关,逾期乙方需要支付甲方4分/每个月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期内转让店铺成功,款项需优先偿还上述款项,否则承担违约金;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立即生效,卖方需要在5天内配合办理执照变更等一切相关事宜,变更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任何一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金xx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另,被告在转让合同尾页手写借条一份,内容为“乙方马某某欠甲方王某某xx万元整,借款人:马某某”。

2018年8月22日,原告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将其持某的某某实业公司5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高某,并于同年8月30日在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股权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是依照被告指示,将持某的某某实业公司5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高某,故其现依据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转让款xx万元,不会再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向高某主张股权转让款。

另查,原告为本案诉讼,聘请律师代理并支付律师费x万元。

本院认为,在被告未到庭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原告提供的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原、被告签订的转让合同系签约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各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完成某某实业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已完成其主要合同义务。现被告逾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xx万元及违约金。关于违约金,虽然转让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承担xx万元违约金,但该约定标准过高,原告也同意法院作相应调整,本院基于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的特点,结合被告违约程度,出于平衡双方利益,酌情调整违约金为x万元。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中确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转让款xx万元;二、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王某某违约金x万元;三、被告马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律师费x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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