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A与B离婚。2、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A与B二人登记结婚,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并没有如期望的那样和睦,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也没有小孩。如今原告提出离婚诉请主要有以下事由:第一,原告与被告从婚前交往至婚后就存在诸多矛盾,婚后也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二人的矛盾归根结底还是相处时间太少、太短,属于所谓的“闪婚”。双方并不了解对方性格、脾气、人品、经济收入等家庭情况,和被告去民政局领证完全是双方对自己不负责任的冲动。日积月累的矛盾,让双方无法有和好的可能,双方也没有生活上的共同点,被告毫无家庭责任感,在家里的时候经常闹矛盾,被告与原告已经没有了感情。第二,双方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后短暂的生活期间,双方均没有固定的收入,婚姻没有经济基础。第三,如今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已近没有修复和好的可能,双方完全是一个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目前双方没有感情,早已分居,不在一起居住,没有沟通与来往,也没必要这样继续下去了,离婚是双方最好的结果。
现依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支持A的全部诉求。
B辩称,A与B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非闪婚,婚姻基础较好。A起诉离婚原因在于其有婚外情,但B也可以原谅A,双方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
法院认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通过审理,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A与B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从婚姻基础分析,俩人均系成年人,又是再婚,在登记结婚前,双方均经过互相了解,谈婚与同居环节,才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俩人感情一般,在女方与他人不当交往中,俩人发生矛盾,互不包容,从而出现感情裂痕,但未达到感情彻底破裂程度,不符合离婚法定条件。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对原告本次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即不准双方离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要求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缴费复印件交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