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A与B离婚;2.判令婚生女由A携带抚养,被告B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并承担其教育费、医疗费的50%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双方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4.夫妻婚内房产归婚生女后期继承;5.被告武某一次性支付过错补偿;6.本案诉讼费由B承担。事实与理由:A与B在X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后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经常发生争吵。婚后不久怀孕并生育一女,为了小孩A一直选择忍让。双方感情一直不和。A发现B参与嫖娼违法活动,原告多次苦心规劝,B仍劣性不改,还对A恶言恶语,双方经常爆发激烈冲突。X年A检查出焦虑症状。B于X年另居。自此以后开始分居生活。在分居期间,B极少过问A的情况,偶尔归家对原告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A曾多次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B却不同意离婚。故诉请离婚。
B书面答辩称,坚决不同意离婚。首先我对妻子和孩还有感情,只是近段时间因为一些矛盾双方相互冷静一段时间。对于之前的过错,我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以最大的诚意对原告对家庭进行了弥补。其次,期间我一直心里惦记着家庭。几乎每周都回家探望家人和孩子,但A却多次拉黑删除,改门禁,阻碍我回家。并且我也多次请求A和我一起来宁波一起生活,但A始终不同意来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A诉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本院对A的主张不予采信。A的离婚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与B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