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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后消失,能逃避吗?

合同纠纷2023-11-14|人阅读

A开了一家物资公司,B经常向A处购买劳保产品,月末经双方结算确认B尚欠A货款X元。之后,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解决。上述事实由A提供的结算单、微信聊天记录及A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A与B系买卖合同关系,B向A采购产品,现尚欠X元未付款,B理应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庭审中,A向本院作出诚信诉讼的承诺,并知晓相应的法律后果。B未到庭,未能对A提供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任何反驳和抗辩,故本院根据现有能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A的诉请予以支持。B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A货款X元及利息(以X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X元,公告费X元,合计X元,由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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