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邹连香律师
邹连香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投保人诉保险公司理赔案件

保险2024-01-10|人阅读

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B(保险公司)赔付原告医疗费人民币(币种下同)X元。事实和理由:A通过网络信息了解到B关于“医疗险”信息后,当日以“月分期支付保费、下一年自动续保”方式向B投保该医疗险。后来,A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急诊,被诊断患有X等疾病,医院对A手术,A转危为安后,产生了医疗费费用X元,其中医疗可报销X元,个人现金支付X元。后,A向B进行理赔,拒赔。在A投保时,B未向A提供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也未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履行充分提示、说明的义务等,故免责条款不对A发生法律效力。

B辩称,A诉请所涉的医疗费皆为涉案保险免责事项,故被告不应承担赔付责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具体理由如下:A是在清楚涉案保险的免责范围后才进行投保的,而B也已尽到了告知义务,故不同意理赔。

判决如下:B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A X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A负担X,B负担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融法院。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邹连香律师
您可以咨询邹连香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