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罗海良律师
罗海良律师
山东-济宁
主办律师

离婚代理词

离婚2013-08-07|人阅读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董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接受委托后,代理人进行的相关的调查取证,现结合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关于离婚问题。

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建议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首先,本案被告具有就久患有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的离婚的法定事由。根据2010427日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实:被告久患精神疾病(长达5年),格孤僻,不与外人接触,无故哭闹,也不让孩子出门,不让孩子与别人交流,整天关闭大门。2011820日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门诊处方签》再次诊断为“分裂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破裂,可准予离婚。

其次,原告曾于2009323日向贵院起诉过一次离婚,原告考虑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完满,最后决定再给一次机会也许能够让原被告之间能和好,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但是一年半过去了,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双方依然未能和解,由此可见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再次,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订婚,由于系媒人介绍的婚姻,双方婚前并不了解,二人的婚姻缺乏坚实、可靠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数年也未建立起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被告也没有产生对家庭的责任感,对家庭生活及经济状况从来都是不管不问、漠不关心。

最后,原、被告在此之前曾经多次协商离婚事宜,但都因被告种种不合理的要求而中断,由此可见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二、关于婚生子董某某抚养问题。

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的精神和婚姻法夫妻双方男女平等的原则,原告董某某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有能力也有时间照顾、教育孩子。被告久患精神分裂症,对其孩子成长不利。原告请求抚养儿子,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是合情合理的,恳请法庭依法予以支持。

三、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得问题。

原告与被告在结婚期间共同财产不多,略有积蓄,别的无其他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分割。

综合以上事实,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且没有和好的可能!望法院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建议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以上观点请法庭予以采纳。

此 致

任城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罗海良

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

201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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