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案情非常复杂,A集团为原C集团分立后的下属集团之一,A集团作为原C集团下属的债务人无力归还银行贷款,银行为收回债权,以A集团抽逃出资为名,要求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在该案诉讼发生前,债务确人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以原C集团的房产和土地评估,在国家工商总局办理了注册资金的变更手续,增加注册资本3000万元。后该土地被A集团公司收回。因此,银行认为A集团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要求A集团承担责任。本所代理此案后,认真分析了该案的不利因素,对该案的全部事实和背景材料进行了梳理,整理形成了一套对A集团有利的证据链条,为完善的本所的代理意见起到了重要支撑,并最终为法院所采纳,驳回了银行的追加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