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原告A公司将本单位的301厂房出租给B公司,但该公司长期拖欠租金,故A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但终审法院没有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仅支持了支付租金的请求。判决生效后,B公司与北京某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C签署了借款协议,由C集团借款人民币700万元给B公司,B公司将租赁物的使用权折抵给C集团。为了保证抵债行为的合法化,C集团向法院提出诉讼,并且在法院取得了生效判决书的确认。A公司认为,B公司侵犯了自身利益,委托我所代理此案,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经过我所的努力,通州法院裁定再审B公司和C集团借款纠纷一案,并中止了该判决的执行;北京二中院也判决解除了租赁合同。本所全面维护了北机公司利益,该案的胜诉被A公司评为2005年十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