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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亚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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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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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魏X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纠纷2013-08-19|人阅读

民事起诉状

原告:厦门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名厦门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XX号XX层。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董事长

被告:魏XX,男,汉族,1978年1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X乡XX村141号

被告:孙XX,女,1983年9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X乡XX村141号,系被告魏XX之妻。

被告:魏XX,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X乡XX村104号。

被告:王XX,女,汉族,1979年10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X乡XX村104号系被告魏XX之妻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魏X、孙XX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租金348,360元;

、判令被告魏X、孙XX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2013111日,为 303,741.3元 )

、判令被告魏X、孙XX承担一审律师代理费10,000元;

、判令被告魏XX、王XX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判令上述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3月1日,原告与被告魏X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合同约定原告以融资租赁方式向被告魏X出租挖掘机一台,共24期,被告魏X按照租金付进度表向原告支付约定的租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魏X交付了合格的租赁设备,但截止到20131月11日,被告魏X拖欠租金307,78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被告孙XX系魏X之妻,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另,依据原告与被告魏XX、王XX签订的保证合同,被告魏XX、王XX对被告魏强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厦门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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