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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预告登记超过三个月失效,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不能对抗第三人

合同纠纷2020-03-28|人阅读

案情简述: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于2016年5月4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甲承租被告乙的房屋。根据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开始进行装修并向被告丙、丁支付了押金及租金共计15000元。在2016年10月原告甲装修进行的时候,第三人戊要求原告甲停止装修,理由是早在2014年7月21日其与被告乙已经签订了关于前述房屋的买卖协议,并支付了相应的价款。至此,原告甲才得知被告乙、丙故意隐瞒该房屋进行买卖的事实,骗取原告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迫于无奈原告甲停止了装修,由于被告乙、丙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甲遭受巨大的损失,后原告甲要求被告乙、丙、丁赔偿损失,被告乙、丙、丁予以拒绝。由此原告起诉至法院。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姚志斗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基于租赁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切实履行。现原告诉称被告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隐瞒诉争房屋有其他关系人,且出示虚假房产证,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撤销房屋租赁合同。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其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合同有效。被告及其丈夫张三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于2015年6月2日进行了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因本案诉争房屋三个月后因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房屋所有权人仍然为被告,被告仍有出租该房屋的权利,该房屋已不存在妨碍出租的障碍。原告称第三人去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且即使第三人主张所有权,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第三人的主张也不能对抗原告的租赁。原告称被告提供虚假的房产证,首先对于原告提供的该房产证复印件被告不认可是由其提供给原告,其次即使出租房屋时被告出示了虚假的房产证,但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双方有争议的房产证在记载事项等内容上并无差别,该房产证并未导致原告陷入认识错误,故原告要求撤销该房屋租赁协议的诉讼请求,不符合可撤销合同的条件。因本案租赁合同未被撤销,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交纳的押金、租金及赔偿损失共计125096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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