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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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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案例:爷爷奶奶是否可以争夺孙子抚养权?

其他2017-06-29|人阅读

甲男、乙女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丙。为方便甲男父母照顾孙子丙,甲男、乙女决定购买一套新房供5口人居住。

同年10月,甲男、乙女全款购买房屋A,并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113月,甲男因病住院,乙女到医院陪同照料,儿子丙由甲父甲母照顾。

201210,甲男因病去世。甲父甲母悲痛欲绝,后将所有心思用到孙子丙身上。

2015年,乙女决定再婚,甲父甲母担心丙日后的生活,遂与乙女协商,甲男遗产(婚前存款20万元以及房屋A)全部归乙女,孙子由甲父甲母抚养。乙女愿意继承遗产,但孩子的抚养权亦要争取。

协商无果后,20156月,甲父甲母将乙女告上法院,要求:1、因丙为甲男唯一血脉且乙女即将再婚无法照顾丙,故要求变更监护权,孩子丙归自己抚养;2、要求将甲男的所有遗产归丙继承。

乙女提交答辩状,写明:首先,其是孩子亲生母亲,父亲去世后,自己即使再婚也有能力抚养丙;其次,甲男遗产应分割,不同意直接由丙继承;最后,房屋A是甲男、乙女婚内购买,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去世,应由其继承。

那么,双方的要求,那些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其一,是否可以变更抚养权;其二,房屋A是否属于甲男的遗产;其三,甲男遗产由谁继承。

首先,抚养权变更问题。

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这是否是甲父甲母以乙女再婚而申请变更抚养权的依据呢?当然不是。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亲、母亲。只有二者同时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祖父母才可以成为监护人。若父亲或者母亲有一方存在,祖父母是无法成为监护人的。不具有监护人资格就更不能申请变更自己成为监护人了。本案中,孩子丙的母亲乙女没有死亡亦没有丧失监护能力,故甲父甲母不具有监护人资格,不能成为丙的监护人。

第二,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由此,可以看出,若要申请变更监护人,需要现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这两点要求的,是无法适用监护人变更条款的。本案中,乙女享有结婚自由权,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再婚,不违法任何法律法规。且再婚并不代表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也不代表会侵害丙的合法权益。故乙女再婚不是变更监护人的条件。

综上,因为乙女是丙的母亲,且其并没有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丙的合法权益,故甲父甲母没有监护权。甲父甲母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其实本纠纷的关键就在于身份问题,乙女只要抓住了甲父甲母不具有监护人的身份,其抚养权请求就会得到支持。

其次,房屋A是否属于遗产问题。

房屋A是甲男、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可以得知,第一,房屋A属于遗产;第二,房屋A不能简单的认定是不是遗产,而应当先将房屋A分成两份,一份为配偶乙女的合法财产,另一份才是被继承人甲男的遗产。

最后,甲男遗产继承问题。

甲男遗产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上述A房屋的一半,另一部分为婚前存款20万元。鉴于甲男在生前并没有立遗嘱,其遗产应按照法定方式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对法定继承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以及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可知,甲男留下的遗产,乙女、甲父、甲母、丙都享有继承权,一般应平分。而甲父甲母主张的丙是甲男的唯一血脉,甲男遗产全部由丙继承没有法律依据,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但若乙女同意,则可以按照约定份额继承。

综上所述,丙的抚养权归乙女,甲男的遗产(婚前存款以及房屋A的一半)应由乙女、甲父、甲母、丙平均分割。通过本案,再次强调一下,孩子父母一方没有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祖父母无法取得监护权。

再说句案外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注意,被继承人子女在世,孙子、孙女是没有继承权的。由于遗嘱继承人要求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故孙子、孙女亦无法成为遗嘱继承人。若,被继承人子女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之规定,孙子、孙女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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