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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志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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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案例中看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及其他股东维权策略

公司法2017-06-29|人阅读

公司案例

甲、乙于2012年5月签署公司章程,协议出资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甲认缴出资300万元,乙认缴出资200万元。并承诺均于签署当日缴付。2012年12月,甲、乙签署章程修正案,明确约定,A公司原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由5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出资情况由甲300万元、乙200万元变更为甲600万元、乙400万元。同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甲、乙参加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增加的500万元,由甲以货币方式出资300万元,乙以货币方式出资2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甲、乙认缴的出资均已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实际到达A公司的账户。公司验资完毕后,乙将自己出资的400万元款项,在该公司实际没有开展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从A公司账户以支付货款的名义转出。而A公司核准登记的注册资本仍为1000万元,未办理法定减资手续。后经调查始知,乙的400万元款项,均为案外人垫资,双方约定A公司验资完毕后立即返还。A公司发现问题后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1、被告乙向原告A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400万元;2、支付抽逃出资相应利息。那么原告A公司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么?

法律解析

首先,从公司法律关系来说

我们要分析,什么是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股东出资以后,财产的所有人就从股东变更为公司,股东是无权任意撤回出资的。若股东抽逃资金,就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 公司依法享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承担返还抽逃的出资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乙在A公司增资验资后,假借支付货款的名义,将自己的出资转出,偿还案外人垫资的行为,涉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转出资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之规定,甲的行为符合抽逃出资的法定情形,构成抽逃出资。

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抽逃出资的股东是需要返还出资本息的。故A公司诉求乙返还出资400万元并支付利息有法可依。可以得到支持。

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需要强调一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以及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对抽逃出资的股东,有可能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也有可能解除股东资格。那么什么情况适用对应的权利限制呢?仔细阅读法条可知。在股东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但如果股东仅抽逃部分出资,可以说只要股东在公司有剩余的出资,即不可以解除股东资格,仅仅可以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进行合理限制。

本案中,乙将自己出资的400万元全部转出,属于抽逃全部出自的情形,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乙的股东资格。

顺便说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在解除股东权利之前,需要有限期缴纳的前置程序。

其次,行政方面

公司登记机关若发现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可以进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可以对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进行罚款。

最后,刑事方面

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抽逃出资,不仅要补缴出资、支付利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合同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本案中,乙的抽逃出资数额达到400万元,数额巨大且抽逃全部出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从上可以看出,公司股东要认清一个概念,公司是独立的,有独立的人格及独立的财产,若像个体工商或作坊一样任意抽取公司账户款项,不仅会引起民事纠纷,侵犯其他股东权益,引来不必要的麻烦,更严重的是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及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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