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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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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离婚案件一次成功判离

离婚2014-08-11|人阅读

20131115日接受原告女方的委托,担任其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19781月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相处时间较短,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两人性格不合,亦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经常为家庭锁事吵闹,被告存在暴力殴打原告行为,19924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后考虑孩子尚小,于19954月复婚,但婚后,被告长期不履行家庭义务,于2005年离家出走至今。

《民事诉讼法》124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直的,不予受理”。根据该法条的精神,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沿用了该观点,为避免冲动离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一般不判离,6个月后二次起诉时才正式审理案件。

我与主审法官亲自到社区、派出所走访,向邻居调查取证。当庭申请证人出庭,并且取得社区有力的证词,将案件事实真实的情况呈现在庭审当中,经法院审理及合议庭评议后,均认为本案被告已多年不见,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无法共同维系原告现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予以准许。(2014)甘民初字第**号判决书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正确对待第一次庭审,成功一次判离。一场多年的感情纠葛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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