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薛静律师
薛静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为未成年人盗窃罪犯罪嫌疑人罪轻辩护成功

刑事辩护2014-08-22|人阅读

[案情]

2014年4月7日,犯罪嫌疑人苏**通过同性恋网站认识被害人王**,并约定由苏**到西岗区如家酒家开房休息,因被害人提供的照片与本人不符,苏**一时气愤,于4月8日凌晨,趁王**熟睡之际,苏**盗窃其现金6000元,上述事实经被害人笔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认笔录、证人询问笔录认定,公安局西岗分局于2014年5月7日结束侦查,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分析]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与检察院进行沟通,双方对罪名均无异议,但量刑方面,认为苏**正值高考期间,若因本次刑罚将会直接影响其大学学校的选择,甚至如果刑罚过高,将会直接导致无法继续大学深造,因一念之差,改变这个孩子的一生,作为刑辩律师是最不愿意看到的结果。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我积极与主审法官沟通,在大连或吉林鹤岗老家为其选择一家可以接纳他的社区,进行社区矮正,矫正时间为二个月,正值暑期,暑期结束后刑罚完毕,苏**可以正常到大学报到。经(2014)西刑初字第**号判决书判决,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缓期执行2个月,罚金8000元。

[辩护词]

审判员(审判长): 本律师接受大连市西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苏**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在本案中具备以下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应当予以减轻或免除刑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刑法》第17条均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与被害人当天在网上相识,因共同的性取向走到一起,又因被害人提供的照片与本人相差甚远,致使被告人感到受骗上当,一时冲动之下取财了之,被告人并无任何预谋盗窃和潜在动机,只时临时起意,一时不冷静才坠入犯罪的深渊,属于激情犯罪。其行为从主观上讲,被告人相对于预谋犯罪、蓄意报复他人犯罪而言,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因此,激情犯罪与预谋犯罪相比是一种主观恶性较轻、犯罪情节较轻的故意犯罪,在量刑上需加以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对自己的一时冲动造成的后果悔恨不已,2014年4月28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于4月29日在盗窃数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与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告人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被抓获前曾想自首,但限于其未成年,心智尚不成熟,未能付诸行动,在被抓获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特别是在本次庭审中,被告人与侦查时期供述稳定,认罪态度诚恳,悔罪态度良好。

综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谢谢

辩护人:辽宁添赢律师事务所

律 师: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