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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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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违法开除厂籍,劳动仲裁裁决给付6.3万元

劳动工伤2014-11-17|人阅读

李**于2001年10月在校期间即到一家日资企业实习,2003年毕业后留厂工作,从事铣床岗位至今。2003年9月1日起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税前工资为2436元/月。2013年12月9日至2014年4月17日李**患病治疗期间,单位停发工资并无故让李**向单位缴纳2727元,用于缴纳个人社会保险。5月6日单位认为李**自4月18日上班后工作懒散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班长及课长的工作安排,领导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悔改,其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就业规章》,给予李**警告处分。5月7日李**经向我咨询后以快递方式单位出具了申辩书。6月16日李**在工作场所因油面地滑而摔倒,休息4天,单位给予报销了医疗费及打车费2175.85元,4天休假却按病假处理并扣发了病假工资。李**认为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伤,应当属于工伤,单位不应该按病假来处理并扣发了工资,随后几次找总经理反应,要求单位正确处理此事。但是,单位却于7月4日下发了《处罚决定》,认为李**严重扰乱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就业规章》经公司领导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开除厂籍处分,该处分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开始生效。

7月5日接受委托后,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究后我认为,李**正常的申辩程序,单位应当及时合理地解决,而单位却无故给予开除厂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向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医疗期期间拒发工资及扣发工资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7月15日依法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经审理,仲裁委全部支持了我的仲裁申请,8月26日出具了大劳人仲裁字(2014)第66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单位向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464元;支付扣发工资2727元;支付病假工资977元及25%经济补偿金244元;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910元。上述合计6.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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