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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律师
张海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财务公司卷走货款案

债权债务2014-01-07|人阅读

[案情]深圳某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拖欠东莞某公司十二万货款未支付,东莞某公司为收回货款,出具委托书给某财务公司,委托某财务公司收取该货款,某财务公司工作人员持东莞某公司的委托书及盖有东莞某公司财务用章的收据到深圳某公司收款,深圳某公司经电话核实,于当天向某财务公司开具了支票,支付货款。

然,财务公司转交给东莞某公司的支票确是无法承兑的假支票,货款实际已被财务公司承兑卷跑,东莞某公司无法承兑货款且找不到财务公司,于是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出具假支票为由,要求深圳某公司支付货款。

[分析]

原告东莞某公司以深圳某公司开出虚假支票,并未实际付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深圳某公司支付货款,本律师认为,原告已向被告出具了收款收具,及增值税发票,被告深圳某公司已对已支付货款完成举证义务,(财务公司的授权书为假章,本律师采取不以以向财务公司支付作为抗辩)经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说服原告东莞某公司撤回了起诉。

[提示]: 债务人在支付货款的时,最好是将货款直接支付在债权人名下账号,且应要求债权人开具收款票据。委托财务公司收款的,也应在委托书中指定收款账号,以防止催收人将款卷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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