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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娇律师
李娇律师
海南-海口
合伙人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历经一审、二审成功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2018-06-07|人阅读

一审/二审代理该案,成功为当事人维权,拿回应得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42万元。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琼97民终QQ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AA,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静,女,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

委托代理人:李娇,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aa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琼9701民初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张??的职务和工资有没有依约或依法予以调整是本案审查的重点。海南公司辩称张??的职务及工资已于2014年3月调整,依据是海南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21日所作的关于张??职务工资调整决定和关于张??职务工资调整的通知。然而,根据海南aa公司自认,上述决定和通知只送给公司,并未直接送给张??。因海南公司自2014年3月份以后并未按月发工资给张??,张??签字的工资表是2016年1月海南aa公司给张??补发工资时所签,且该工资表记载的张??的岗位仍然是厂长助理,张??称职务和工资调整之事未与其协商,本院予以采信。职务从厂长助理调整为普通技术员,工资从13500元调整为5000元,对原合同已发生实质变化,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之后才能发生合同变更效力。海南aa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对职务调整和工资变化经过协商,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海南aa公司关于张??的职务及工资已于2014年3月调整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海南aa公司应当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补充合同书》给张??支付工资和年终奖。一审判决海南aa公司向张??支付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的未发工资212,605元、年终奖50,000元,两项相加共计262,605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关于加班费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海南aa公司与张??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超出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工作时间,海南aa公司应当支付张??休息日加班的双倍工资。一审判决海南aa公司向张??支付2013年2月至2016年2月的休息日加班费97,497.73元,并无不当。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有争议的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前所述,张??的工资每月应为13500元,海南aa公司应当支付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给张??。一审判决海南aa公司向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500元正确。关于其他几项诉讼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一审判决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海南aa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海南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霞审判员:羊茂明审判员:崔岱昕0一六年十二月八日书记员:李丙稳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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