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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华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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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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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广州XXX厂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

其他2014-03-07|人阅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809

上诉人(原审原告):XX,,196511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官XX

委托代理人:许华昌,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XX,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X

委托代理人:XX,,198321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XX

委托代理人:XX,,19543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XX

上诉人周XX因工伤待遇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9)番法民一初字第4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广州市XX(以下简称XX)是依法成立的合伙企业。200621,XX入职XX厂处任搬运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XX厂只为周XX参加了工伤保险,但未参加医疗等其它社会保险。2009316日至同年47,XX因病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共计10383.53元。200948,XXXX厂提出请假回乡。因请假时间不明确,XX厂未批准,XX妻子XX遂向广州市番禺区石暮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投诉。2009422,由该中心两名工作人员主持,XX及其妻子、XX厂代理人张XX在场的情况下,XXXX厂在该中心会议室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内容为:“甲(XX)、乙(即周XX)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经平等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一、乙方与甲方于2009421日解除劳动关系。二、甲方在2009422日向乙方一次性结清一切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4059元正(大写肆仟零伍拾玖元正)。其中2月份工资607,3月份工资452,补偿费用3000元等合共计在内。三、甲方除支付上述款项外,不再向乙方承担有关劳动争议的其他任何经济责任。乙方自愿放弃其他任何经济补偿要求,今后不得就劳动争议事宜再向甲方进行任何经济追偿。双方已经了结所有的劳动权利义务,以后双方互不追究。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正式生效。”协议签订后,XX厂支付了4059元给周XX2009825,XX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XX厂支付200821日至20093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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