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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劳动纠纷案

劳动争议2013-10-08|人阅读

*20089月在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处工作,但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不与张*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未依法为张*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也未为张*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长期拖欠张*工资3500元。20102月,因张*向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索要工资而发生争执,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解除了与张*的事实劳动关系。鉴于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没有意识到其做法的违法性,张*特别授权委托了黄豹律师为其争取合法权益。在黄豹律师取得相关证后,20109* ,代理*旌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旌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旌区劳仲决字[2010]70号》裁决书裁定双方不属劳动关系。黄豹律师经分析认定该裁决书没有尊重事实和证据,裁决有问题,遂代理张*向旌阳区法院提起不服上述裁决书,要求依法判决的诉讼。同时请求支付相关赔偿金及社会保险。为了保证判决金额最终的执行,黄豹律师向法院申请了诉讼保全,保全了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的财产。在庭上,黄豹律师经过激烈争辩,为张*赢得了合法权益。20117*日,旌阳区人民法院以《(2011)旌民初字第281号》判决书判决:

1、张*与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于20102*日劳动关系解除;

2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向张*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2913元;3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向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166元;

4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向张*支付工资3500元,迟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850元;上述款项共计31429元;

5、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为张*补缴自200898日至2010228日的社会保险金,月缴费工资以月平均工资2083元计算。

6、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向张*支付案件受理费10。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不服,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1117日以《(2011)德民一终字第547号》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仍拒不自觉执行判决。黄豹律师继续代理张*申请法院依法执行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最终,张*取得了上述赔偿和社会保险金。

此案最终以德阳市区*地板专卖店的全面败诉与为人不齿的缠诉名声告终。正义再次得到了彰显。黄豹律师认真、执着的工作精神再次得到了当事人的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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