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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萍律师
王志萍律师
山西-太原
主任律师

虫草店被盗安保公司被判赔偿20万

其它2015-08-10|人阅读
虫草店被盗后,安保公司却拒绝依据协议赔偿,双方为此闹上法院。9月22日记者获悉,一审败诉的虫草店老板王某二审上诉后,兰州中院终审判决兰州海神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虫草店被盗现年42岁的青海人王某在兰经营虫草店,为确保店内安全,早在2009年10月,他就以虫草店负责人的名义与被告兰州海神安全防范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海神公司)签订了《兰州市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服务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安防报警系统。该协议约定:“乙方(海神公司)根据甲方(王某)安全防范需要,按国家相关安全技术防范的规定和标准,全权负责甲方委托的警戒场所。”协议就店内被盗后规定:“在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未破案的,如确属乙方责任,乙方即应进入赔偿程序给予理赔。”协议签订后,王某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2012年6月22日,王某的虫草店被盗。之后,王某向海神公司致函表明,6月21日晚未收到海神公司安全防范报警,海神公司亦未向公安机关报警。在公安机关对被盗现场勘查取证后,确认被盗物品价值23万余元。今年1月8日,海神公司给王某回函称:“土特产商店被盗事宜,我公司已尽到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不存在向你公司赔偿情形和义务。你要求我公司确认被盗物品价值23万余元,对此我公司不予认可。”因此前和海神公司签订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王某遂与海神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就赔偿与否未能达成共识,王某一怒之下将海神公司诉至城关区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3万元。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该盗窃案公安机关尚未侦破,其货物或财产损失在无直接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原告仅凭自己向公安机关报案的陈述及货物清单让被告承担赔偿损失数额的证据不足,故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王某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发现虫草店被盗后,即向公安部门报警并通知了海神公司,盗窃案公安机关立案后3个月未破案,确属海神公司责任,海神公司即应进入赔偿程序给予理赔,财产损失超过20万元。据此,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终审判决海神公司赔偿王某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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