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胡继敏律师
胡继敏律师
江苏-南京
合伙人律师

借条上的见证人承担还款责任吗

债权债务2016-08-17|人阅读

案情简介:

周某(男)、尹某(男)、时某(男)原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份,周某因其所在的安徽某房地产公司经营需要,向时某借款500万元,月息5分,借期8个月。时某将500万元汇入尹某的卡中,尹某当日将500万元汇给了周某。还款期限届满,周某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周某于2013年8月份在原500万元本息的基础上重新向时某出具借条,借期一年,尹某签“见证人”字样。期限届满,周某仍未偿还借款本息。

时某将尹某诉至法院,要求尹某偿还借款本息。并向法院提供了时某向尹某的500万元银行转账凭证、2012年12月份的借条复印件(借款人为周某、尹某)、2013年8月份的借条原件(借款人为周某,尹某为见证人)。

案情分析:

周某及代理人认为:2012年12月份的借条是由周某、尹某共同向时某出具的,借款人是周某、尹某,并且时某的款项是转给了尹某。2013年8月借款到期,周某和尹某要求续借,于是,时某应尹某的要求将2012年12月份的借条退还给尹某,并且周某、尹某共同向时某出具了2013年8月份的借条。虽然2013年8月份的借条中借款人为周某、尹某签了见证人的字样,但尹某签的见证人字样只是尹某单方面的意思表示,时某并没有签字同意,改变不了尹某借款人的身份。因此,尹某应承担还款责任。

尹某的代理人胡继敏律师认为:2012年12月份的借条是复印件,复印件存在伪造、篡改的可能,不能证明2012年12月份的借条复印件上尹某的签字是真实的。退一步说,即便2012年12月借条原件曾经真实存在过,但在形成2013年8月份的借条前时某已经将前一份的借条退还给了尹某,时文波将该张借条退回的行为可以表明因该张借条形成的各方身份关系已经消灭。后因续借,时某要求周某、尹某出具了2013年8月份的借条,形成了新的借贷合意,因此各方当事人应依据2013年8月份借条内容为准,而该份借条中周某是借款人,尹某是见证人。也就是说,即便刚开始时某认定尹某是借款人之一,但其将前一张借条退回更换后一张借条的行为也可以表明时文波已经同意尹某由借款人身份转为见证人身份,即尹某只需要见证,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时某与尹某对于2013年8月份借条所涉借款与2012年12月份借条所涉借款系同一笔债权,即前者是以后者记载的债权数额为基数加上结欠的高额利息形成均予以认可,故对此事实予以认定。因2013年8月份借条相对于2012年12月6日借条,除金额发生变化外,借款人、担保人等亦发生改变,故应当认定时某与2012年12月份借条中的借款人、担保人等订立了新的借贷、保证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依2013年8月份的借贷、保证合同的约定确定。并最终采信了胡继敏律师的观点,认定时某于2013年8月份借条时已经认可尹某非实际借款人并同意免除尹某的还款义务。判决驳回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五条、一百二十五条。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胡继敏律师
您可以咨询胡继敏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