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丹律师
张丹律师
河北-石家庄
主办律师

王某与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20-04-10|人阅读

案情简述

2018年3月15日,原被告之间签订协议,约定被告将石家庄市长安区某将要施工厂房,按图纸施工完毕后租赁给原告。当日,被告向原告收取保证金5万元。2018年6月8日,被告将厂房施工后,原、被告签订正式《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上述房屋租赁给原告,租赁费用为每年423,000元。原告对租赁厂房装修后于2018年下半年投入使用。2019年7月,长安区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张贴公告,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经营、违法排污、违法居住等进行整治,并要求违法建筑业主必须在2019年8月30日前自行清空、搬离、拆除,逾期不执行的,由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依法整治并强制拆除。后该单位在原告开办的“石家庄市某机械商贸有限公司”划上“拆”字,原告方知晓该处为违法建筑。2019年9月6日,系争厂房被强制拆除。原告就损失赔偿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均推诿拒绝,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本律师代理原告,向法院提交如下诉讼请求:1、要求确认原、被告的租赁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3、被告承担租赁厂房装修费用780900元;4、被告赔偿设备损失17万元。

被告对此进行答辩,认可第1、第2项诉讼请求,但对第3、4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认为本次拆迁并不涉及装修补偿等费用,故不同意承担该损失。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厂房租赁合同》、《协议》、保证金收据、《装修协议》及相关装修材料清单、现场照片、拆迁视频资料、公告等。

经质证及法庭辩论,法院作出认定,涉案租赁厂房系不合法建筑,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应确认无效。被告将不合法建筑出租给原告使用,其对合同无效具有主要过错,原告承租时对租赁厂房的合法性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其本身也有过错。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被告再行占有租赁保证金已无合同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证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承租的是新建厂房,合同约定被告提供水电并只负责装到外墙,内部全部由原告负责。由此可见,交房时房屋不存在装修,被告认为其系装修后出租给原告,显然不符事实。鉴于租赁厂房现已被强制拆除,客观上无法再对装修价值进行司法鉴定,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资料(包括拆除前、后的视频和照片),原告承租后对租赁厂房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分割、改造和装修,并安装了若干库房设备,结合租赁面积,应认定原告对租赁厂房投入了较大的装修及安装费用,且部分安装在租赁厂房内的维修设备在强制拆除时也已被一并拆除,对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本院综合考虑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装修实际使用时间、之前双方的协商意见以及被告不再收取部分房屋使用费等本案具体案情,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装修、设备赔偿费用为47万元。原告基于合同无效主张损失赔偿,并非对被告拆违取得的补偿利益进行分割,被告以本次拆违没有装修补偿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厂房装修费用、设备损失共计47万元。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