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张琳律师
张琳律师
江苏-南京
主办律师

代理词

离婚2015-04-16|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蒋某某的委托,指派担任原告王某诉被告蒋某某监护权纠纷一案的被告蒋某某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经详细询问我方当事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及法律渊源,并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第一次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原告明知李某已婚而与之同居并公开举行结婚仪式,违反法律和道德,不适合担任馨馨的监护人。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将所有引起他人合理怀疑的问题统统推到李某身上,例如,在举行婚礼仪式后,是李某说等一等再和原告登记结婚;分娩时,是李某不让原告到场;为馨馨登记户籍时,是李某说由她来办等等,企图掩盖原告明知李某已婚的事实。死者已矣,原告无证据证明此番说辞的真实性,难以自圆其说。

其次,被告是尽责监护人。从《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可以看出,自2012年李某怀孕至2013年李某分娩以后,被告通过银行向李某转账约50万元,尚不包括给李某的现金部分,这足以说明,被告一直在尽心尽力地履行自己监护人的职责。即使在得知馨馨并非自己亲生女儿之后,被告也一再表示自己非常想念馨馨。

再次,李某支持被告享有馨馨的监护权。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李某保险箱密码后,又要求更改,说明原告并不知道李某保险箱密码,原告与李某所谓的“夫妻”并非原告所提及的如此相爱,而被告知道李某保险箱密码,说明被告深得李某之心,正因为如此,直至李某去世,李某从未否认被告对馨馨的监护权。

最后,从法理上来说,被告享有馨馨法定监护权,第三人无权提起否认监护权之诉。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对于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监护制度关系着家庭、亲属等社会组织体系的稳定性。

基于此理念,为了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在认定未成年人的父亲身份时,是与其母亲享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子,该男子是未成年人法律上的父亲,享有法定的监护权,如《日本民法典》第772条第一款规定,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怀孕的,因推定该子女为丈夫的孩子。第三人仅凭DNA亲子鉴定不能否认法律上的父亲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而且该第三人也并不享有提起监护权诉讼的主体资格,意即只有法律上的父亲才能够提出否认自己监护权的诉讼,如《日本民法典》第774条规定,以只有丈夫才有否定亲子关系的权利,丈夫以外的第三者是没有该权利为原则。

综上所述,从法理上讲,被告是馨馨法律上的父亲,应当继续享有馨馨的监护权,原告并不享有提出馨馨监护权之诉的主体资格,破坏了原本稳定、和谐的家庭关系,被告本应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如果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经济条件允许,对馨馨照顾得当,与馨馨相处融洽,在馨馨今后的生活、学习上能够尽到生物学父亲的职责,能够为馨馨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被告愿意自动放弃对馨馨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代理人:张琳 201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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