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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雄律师
王雄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超级跑车租赁 代理承租方免除付款责任

其他2013-10-27|人阅读

原告系个体工商户业主,被告系某文化传媒公司。我方代理被告出庭应诉。

2011年,原告与被告签订《超级跑车租赁协议》,约定鉴于被告须为某企业开业典礼提供接宾及展示服务,须于20119月在北京某饭店大堂前集合20辆跑车,特租用原告车辆,服务费用近40万元。

然而,原告负责联系的跑车车队出现问题,仅15辆车按时到场,严重影响了开业典礼及接宾活动。双方确定原告应承担扣除租车尾款违约责任。原告表示需向未履约车主追究违约责任,遂要求被告出具《证明》(以此证明原告因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进而要求车主赔偿)。双方于201112月签订《证明》,内容包括鉴于原告违约行为,导致被告被活动主办方扣掉活动尾款近30万元,据此,被告扣除原告租车尾款18万元。

后原告认为扣款过多,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尾款。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扣除原告租车尾款是否正当,原告被扣除尾款是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原告伪造部分证据(《证明》上的部分签字),我方当庭指出,经现场比对字体,原告不得不承认伪造证据事实。我方另自原告过错、被告损失、诉讼时效等角度发表意见,法院经综合考虑,判决原告应承担相应扣除尾款违约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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