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律师介入,检察院撤回起诉
刑事辩护2018-04-26|人阅读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律师介入,检察院撤回起诉案情简介: 被告人陈某某系天铁一职工,2010年8月因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在2012年9月缓刑考验期内,其因借款纠纷与同事林某产生纠纷,后动手将林某打伤,经鉴定,林某右耳耳膜穿孔构成轻伤。律师辩护:陈某某在同年9月份被取保候审,其怀着十分焦急的心情找到了王佰光律师。他深知,如果他此次被定罪,其缓刑将被撤销,面临着数罪并罚的牢狱之灾。王律师介入该案后,经过对案件中的证据以及事实进行分析,发现本案中被害人林某的就医病历,以及之后的轻伤司法鉴定存在着疑问。后王佰光律师、刘丹丹律师亲自赶赴河北省涉县天铁医院调查取证,通过翻阅林某的原始就医病历,王律师发现在其最开始就医的医院诊断中,没有医生的签字,而且日期也有差异。王律师根据此纰漏,向检察院递交了书面的鉴定意见。2014年新的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正式实施,王律师马上申请对被害人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后林某自愿撤诉。案件结果: 被害人林某撤诉后,检察院随后也撤回了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起诉。办案小结: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了解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专业知识。尤其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的伤情,病历以及其他资料都相当重要,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问题,因此要对证据进行详细的研究。同时律师要时刻的关注着新法的发布,避免在法条的引用上产生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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