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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辉律师
刘国辉律师
辽宁-大连
主办律师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赔偿纠纷

交通事故2014-01-20|人阅读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合同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200810月购买一台奥迪牌轿车,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办理了购车按揭贷款,投保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保险金额为278200元,保险的种类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等商业险种(全额保险),20099月续保了全额险,保险期间为2009921日至2010920日。201099日,原告王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本辽辽高速公路零公里时,被李某某驾驶大货车追撞左车后部,致两车损坏,经交警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某无责任。李某货车无保险。

事故发生后,就赔偿事宜,因大货车主没有赔偿能力,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就原告车辆损失向谁主张赔偿,是原告要慎重考虑实际问题。原告可以向肇事车辆大货车车主寻求赔偿,从法律意义讲,判决大货车主赔偿原告全部车损没有任何问题,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问题是,判决的履行是获得赔偿的关键,大货车主赔偿的能力十分有限。有可能得到判决,但不能实际得到赔偿。原告不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权,保险公司赔偿后,再向肇事责任方追偿。为此,经过与原告商量,考量本案的实际情况,保障原告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使车辆损失尽量能够得到有效赔偿。选择了保险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保险公司。在起诉时预先到车辆维修厂估算车辆损失数额,以此为基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付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法院依法对车损进行评估,经评估车损为147300元。法院依据评估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

此类案件是保险公司最不愿意做看到的案件,但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首先考虑由事故责任方赔偿,但并不要急于起诉责任方,要看事故责任方的履行能力,有无全额保险,有无赔偿的愿望。如果事故责任方有赔偿能力,可以与其协商或起诉。如果事故责任方没有赔偿能力,又无保险,那么,就要考虑自己参加保险的险种,是否可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的,这也是维护自己权益的最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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