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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顺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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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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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吴江市法院调赔109万元

损害赔偿2013-11-18|人阅读
吴江市法院调赔109万元 董顺尧律师代理一脚致伤二级伤残案
2007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应朋友之邀,去帮助朋友的朋友。情急之中,被告人李某某飞起一脚,将受害人踢倒在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头部损伤已构成人体重伤,并达到二级伤残。
2007年10月25日,吴江市人民法院(2007)吴江刑初字第63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与此同时,被害人之妻俞女士委请董顺尧律师将被告人李某某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陈女士诉至吴江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被告陈女士赔偿医疗费、继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教育费、鉴定费等。以上总计1256029元。
2008年4月18日,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2007)吴江刑初字第6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如下;被告人李某某、被告陈女士赔偿人民币1091425.18元,当场给付。(审判长 顾军红 人民陪审员 朱阿美 人民陪审员 徐惠琴 书记员 潘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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