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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历程律师
王历程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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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的受到伤害谁赔偿

损害赔偿2014-05-09|人阅读

打的受到伤害谁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分配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男,住上海松江区

被告:孙甲,女,轿车A驾驶员,住上海闵行区

被告:宋乙,男,轿车A实际车主,住上海徐汇区

被告:王丁,男,轿车B驾驶员,住上海普陀区

被告:冯丙,女,轿车B实际车主,住上海黄浦区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支公司

2013818,原告李某坐由被告孙甲驾驶的出租车到闵行吴泾镇,在莲花路与虹梅南路路口,与被告王丁驾驶的轿车B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孙甲负主要责任,被告王丁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入院后接受治疗,产生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70000元,同时原告的伤情已构成十级伤残,依法可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可各被告对赔偿相互推诿,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害人李某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甲与被告宋乙系雇佣关系,宋乙将轿车A挂靠在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宋向其交纳管理费用,轿车A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轿车B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另外,经过原被告举证、质证,法院最终认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医疗费用、吴工等损失为68122元,伤残赔偿款为80376元,法院认为,由于轿车B在太平洋B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B支公司应当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剩余的按照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进行过错分成,主次责任按照7:3分成。最后作出判决: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B支公司支付医疗费赔偿款项限额下的费用10000元、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110000元,合计120000元;二、被告宋甲支付医疗赔偿、住院伙补等费用19948.6元;三、由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对第二项给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由被告王丁支付医疗赔偿限额项下的费用85494元;五、由被告冯丙对第四项给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赔偿数额较小,但是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关于雇员与雇主的责任承担问题:法院最终判决肇事司机之一的孙甲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与雇主责任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孙甲与车主之间是雇佣关系,孙甲是雇员,宋乙是雇主,孙的驾车行为为的是宋的利益,并且受其指示,孙在为宋提供驾车服务过程中,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宋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其次,关于交强险赔偿问题。一、赔偿限额。汽车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同一的责任限额,赔偿限额有过变化,即在20045月日至200821日前责任限额是6万元,即死亡伤残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限额8千元,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无责任限额是1.2万元,即死亡伤残限额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限额400千元.200821日以后,责任限额是12.2万元,死亡伤残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千元,财产损失限额2千元;无责任限额为121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万元,医疗费用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限额100.二、赔偿项目: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判决或调解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补、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财产损失的最高限额。三、被赔偿主体(赔偿权利人):指发生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具体本案中,原告李大伟乘坐轿车A,对于轿车A原告是车上人员,故不属于轿车A所投保交强险第三者的赔偿范围,而对于轿车B,原告就是第三者,属于该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第三,关于车辆关靠经营的问题:目前,在我国车辆运营挂靠的现象比较混乱,有关行政法规是禁止车辆挂靠经营的,出租车的挂靠经营是一种违法行为,且车辆的挂靠被挂靠都是有一定的收益,不是无偿的,法释(201219号司法解释明确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判决被挂靠单位与实际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理和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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